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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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4章 好像是差了点什么
第913章 好像是差了点什么
正当审判长以为孟广达已经发言完毕,提醒他时,老孟又开口了:“二、被告人高培丽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第一,从本案被告人高培丽犯罪的主观恶性分析,其故意杀人的原因是无法忍受被害人长期以来的虐待和家庭暴力,出于长期的积怨和对未来可能再次遭受虐待与暴力的恐惧,其主观恶性较一般的杀人行为要小得多,而且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第二,被告人高培丽具有自首情节。自首本身是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高培丽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使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除此以外,高培丽的行为已经得到社会原谅,并受到社会舆论的同情。当地的政府、妇联以及七百多位群众纷纷要求对高培丽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人高培丽尚有一未成年的孩子需要照料,且其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需要人照顾。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高培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恳请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完毕。”
孟广达的辩护词说的慷慨激昂,以至于发言完毕后,他的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发表以下观点:
公诉人认为,该如何认定本案中的情节较轻,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被害人存在过错,但被告人在被害人睡觉时以锤击的方式将其杀害,手段残忍,不宜将其行为认定为‘情节较轻’。完毕。”
女检察员的心里也很纠结,从情感上讲,她对被告人很同情,也为被告人长期遭受的家暴而鸣不平,但是从理智上讲,她职责所在,不得不如此。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本案中的‘情节较轻’该如何认定确实没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被害人存在明显的严重过错,将‘被害人严重过错’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节较轻’是有法理依据的。
在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有‘责任分担说’和‘谴责性降低说’。“责任分担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使犯罪的发生或者犯罪危害后果的产生不能完全归咎于被告人。
‘谴责性降低说’认为,在一些犯罪中“被害人在犯罪发生之前的行为,不论是否应该谴责,只要该行为推动了被告人的暴力反应,那么被告人的受谴责性都应该适当降低。
在相关司法解释性文件中,被害人过错已被明确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在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过错被列为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同等位置的量刑情节。
1999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第18条明确规定,……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发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虐待,已有的病例和就诊记录可达到半尺多厚,而且持续了四年之久,如果不是被害人家庭经济条件所限,被告人的诊断证明会更多。
由此足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家暴的长期性和残忍,这也直接导致了被告人受虐杀夫行为的发生。
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上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民心所向,教条的适用法律条款,在本案中是不适合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情形。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完毕。”孟广达在回应时,一直压制着心中的愤慨。
……
因高培丽受虐杀夫案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所以今天庭审现场不仅有媒体,而且法院还邀请了RD代表和ZX委员参与旁听。
在开庭前,孟广达已经得到了通知,要求他发言时注意语言和情绪,万可法和方轶还特意找他聊了半个多小时。
孟广达不是毛头小伙子,明白这代表着什么,所以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直比较克制,而且对辩护意见又进行了修改。
案件审理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当天宣布判决,而是选择了择日宣判。
因为案件比较敏感,又尚未宣判,所以孟广达在离开法院后,便立刻回到了律所,没有接受任何采访。
“师父,我总感觉您今天的发言好像是差了点什么。”宇文东坐在工位上,低声问道。
孟广达一怔,随即笑了,他明白宇文东说的并不是辩护意见不完整,而是整体上差一点意思,如果不了解孟广达的辩护风格是很难发现的。
“宇文啊,有些时候,咱们不能总顾着自己痛快……其实能达到效果就好。”孟广达意味深长的看了他一眼。
宇文东想了想,似乎明白了为什么万老板和方老大会在开庭前找孟广达聊半个多小时,这是怕师父说嗨了,开炮,影响整个案件的庭审。
“我之前研究过与‘受虐妇女综合征’相关的国外案件,‘受虐妇女综合征’在美丽国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一种出罪事由而存在,辩护律师会利用该理论支持受虐妇女的杀夫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也可依此主张精神障碍辩护事由,从而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但是咱们这里不行,有时候问题并不是出在法律条款上,而是出在这里。”孟广达说到此处指了指自己的脑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