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本色
作者:雪映红梅 | 分类:都市 | 字数:24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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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5章 有混的这么惨的大律师嘛!
第156章 有混的这么惨的大律师嘛!
“二、本案起因
回到本案,根据贵院提交的证据和案卷材料,本案系煤矿为了发展征用村民土地引起的权利纠纷。
煤矿征用了杜建军所在村组的土地,虽然支付了补偿款,但是杜建军等村民认为补偿标准过低,进而要求煤矿增加补偿金额,同时还认为煤矿实际多占了村集体土地,应当对多占的土地进行补偿。
从客观上讲,煤矿给村民的补偿标准确实过低,否则煤矿不会在相关部门的调解下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杜建军等村民与煤矿之间的纠纷属于土地征用过程中引发的民事纠纷,这种权利冲突在征地过程中非常普遍,属于民事争讼的常发案例。
三、维权
从杜建军等村民的行为来看,杜建军等人曾就煤矿多占土地,侵犯村民权利的行为,提起过诉讼,但是被一审法院驳回了,之后他们又提起了上诉。
由此可知,杜建军并没有蔑视法律的存在,他们具有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利的主观意愿。
四、危害性
杜建军等村民虽然有以堵井口、公路,让煤矿无法正常生产,把煤矿搞垮,焚灭煤矿等相威胁,迫使煤矿老板聂震支付了各种赔偿款、补偿款十五万元,从客观上看确实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但是正如您刚才所说,我们看待案件要从整体上看,杜建军的上述行为,需要结合当地农民的受教育程度和法制观念进行评价。
当地村民毕竟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意识比较淡薄,当地村民的维权方式难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我认为,本案的后果不是很严重,情节也不是特别恶劣,危害性不大。
综上,我认为杜建军的行为在性质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应该构成敲诈勒索罪。”方轶道。
蔡检察员听完,觉得方轶说的似乎有点道理,她一时间不知道该如何反驳:“这样吧,您提供一份对本案的意见,我们再研究下。”
“好,谢谢您。我已经准备好了。”方轶说着从包里掏出一份律师意见递了过去。
蔡检察员突然觉得眼前的方律师似乎跟自己见过的县里的大部分律师不一样,不是简单走个形式,他真能说出些道道来。
这样的律师她不是没见过,但是太少了,很多律师都是来了说两句意思下,提交自己的意见后便回去了,而律师提交的文件内容有强词夺理的,有洋洋洒洒不知所云的,还有狗屁不通的,甚至有些律师提交的文件语法不通,错字连篇,一看就是在哄弄事。
对于那种糊弄事的律师,检察员是很看不起的,他们也会私下里交流那个律师出具的文书写的漂亮,那个律师提交的文件狗屁不是,纯粹是在骗钱,对于那些骗钱搞事的律师,他们自然不会给好脸色。
对于那种有真本事的律师,虽然有时会让他们打脸,让他们难看,但是私下里他们还是很佩服这类律师的,佩服律师的专业能力。
走出检察院,方轶松了口气,然后给杜希打电话说了见检查员的经过,该做的都做了,现在就等开庭了。
半个月后,方轶收到了省高院发来的EMS快递,卢美凤的案子判下来了。得到通知的卢美凤兴奋的来到了正义律师事务所。
“方律师,我的案子赢了?”卢美凤依旧那么矜持,不过表面的矜持却掩盖不住她兴奋的心情。
“是的,案子赢了。
省高院认定,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驳回您的执行异议,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
省高院判决:一、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二、驳回银行的诉讼请求。”方轶微笑道。
“那是不是说我的执行异议成立,银行不能再执行我的车位了?”卢美凤听不太明白方轶说的话,满怀期待的问道。她希望方轶能用大白话告诉她最终的结果。
“是的。如您所愿,车位是您的,法院认定您享有排除银行抵押权的执行的合法权益。说的直白点,就是法院不会再强制执行您的车位了,您放心的用就是了。”方轶解释道。
“谢谢,谢谢方律师。之前我还想着死马当成活马医,没想到真成了。云总说的对,这小县城里藏龙卧虎,还真有‘大律师’。”卢美凤微笑道。
卢美凤的话让方轶脸上一阵尴尬,大律师?自己怎么不知道啊。有混的这么惨的大律师嘛!
其实从内心里,方轶还真没想过当什么大律师,全国几十万律师,真正的知名大律师就那么几个,剩下的都是为了拉案子自己封的(当然他们肯定不会这么说)。
百分之九十的律师每天的状态就是埋头苦干,为了三两三的糊口银子而奋斗,真正赚大钱的只有少数那么几个,可就是这仅有的少数律师,又有几个是靠专业赚钱的,这就不好说了(懂得人都懂)。
在等待杜建军敲诈勒索案开庭期间,范一诺与明日之星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开庭了。
上午十点半,方轶来到了县法院。明日之星公司派了一名人事专员来应诉,审理案件的是个三十多岁的女法官,长得很清秀。
“原告,被告,你们双方能调解吗?”女法官问道。
“可以调解,对方必须为他们的无信行为支付赔偿。”方轶道。
“被告,你们接受调解吗?”女法官看向人事专员。
“我们不接受调解。”人事专员道。
“调解不成,现在开始正式开庭。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女法官懒得再废话,直接敲响了法槌。
“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损失一万四千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在招聘网站看到被告的招聘信息后,到被告处进行了面试,面试通过后双方商定的原告工资标准为每个月七千元,试用期五千六百元,签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职务为分校的校长。
此后,原告辞掉工作来到被告处办理入职手续,但却被告知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四千元、转正后工资五千元。
因为被告单方调低原告的入职工资,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无法办理入职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有违诚信原则,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诉至贵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完毕。”方轶道。